為加快文山經濟社會發展,吸引外來投資企業入駐文山,投資者除可以享受國家、省的政策措施外,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為培植出口創匯龍頭企業,鼓勵擴大進出口規模,對成績突出的州內進出口企業給予獎勵。
二、鼓勵州外企業與文山州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行合作,利用進出口經營權積極開展代理出口業務,對有出口實績的視同文山州自營出口企業享受同等的獎勵政策。
三、對經商務部門批準的文山州轄區注冊企業到境外設立的外經企業或貿易機構,有進出口實績的,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和貸款貼息補助。
四、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對有信貸需求的境外加工貿易、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資源開發的企業,凡符合貸款條件的,要積極開展信用評級、授信工作,并適當擴大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額度,降低抵押擔保條件,搞好貸前評估和貸后跟蹤服務工作,降低信貸風險。
五、對外來投資企業優先安排用地。屬于投資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旅游文化資源開發、在文山三七產業園區以外從事以三七為主的生物資源開發與創新以及高創匯、高稅收的項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除補給農民的部分外,上繳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政府應得部分,均執行法定標準的下限。
六、對外來投資企業,堅持國營、集體、私營企業一視同仁,以有償使用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減輕企業的投資成本,土地出讓金的地方政府應得部分可采取以下方式處置:
(一)土地出讓金按當地同等類型土地的下限確認,確認的依據是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提出的土地評估報告。
(二)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外來投資企業,可與當地縣國土部門簽訂分期付款協議,首期付款25%,余款和利息可在5年內付清。
(三)外來投資企業到文山州投資開發生產經營性項目,一切手續從簡。經政府批準, 可將土地出讓金的地方政府應得部分,用于公益基礎設施建設。
七、外來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企業,連續經營二年或累計納稅10萬元以上的,可將外地籍員工戶口遷入當地;個體私營企業投資在10萬元以上,連續經營二年或累計納稅2萬元以上的,可將其直系親屬戶口遷入當地。州外來文山的各類人員,只要在文山購買一套以上商品住宅或建有合法的私人住宅的,可以將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當地落戶;在文山州內有穩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各類外來人員,均可申請遷入當地落戶。
有高級以上職稱和碩士以上學位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受聘到文山州工作,可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工作所在地。
八、文山三七藥物產業園區優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根據園區開發建設用地需要,優先安排園區用地指標,確保入園投資項目用地;
2、免收征地管理費和征地不可預見費;
3、園區范圍內上繳的土地出讓金和新征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屬州、縣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劃撥給園區管理委員會,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4、耕地開墾費按本地區最低標準收??;
5、按土地開發成本價轉讓土地使用權給入園投資者。
6、入園項目可享受以下優惠
(1)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照土地開發成本價格供地。
(2)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5000-10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項目,按照土地開發成本價格供地,其購地款中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可在項目投產后5年內,由財政從其上繳稅收的州、縣所得部分中,劃撥給園區管委會,由園區管委會獎給投資者。
(3)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按照土地開發成本價格供地,其購地款可在項目投產后5年內,由財政從其上繳稅收的州、縣所得部分中,劃撥給園區管委會,由園區管委會獎給投資者。
(4)園區建設項目用地所上繳的土地出讓金、新征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從州、縣財政返還的資金中,由園區管委會獎勵給投資者。
(二)獎勵政策
1、鼓勵企業開展新產品研發.凡新獲得一個國家級新藥和國家級保健品批文并在園區內投入生產的,在5年內按該產品上繳稅收的地方州、縣所得部分的30%,由園區管委會獎勵給投資者。
2、鼓勵入園區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每年按該企業實際上繳稅收的地方州、縣所得部分的5%,由園區管委會獎勵給投資者。
(三)、財稅政策
園區規劃范圍內征收的各種稅收屬州、縣所得部分,以2006年為基數,增量部分在5年內由州、縣政府全額劃撥給園區管委會,專項用于園區建設和必要的管理。
(四)收費政策
1、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2、免收基礎設施建設中從園區外取土、采石及采沙需向政府部門繳納的有關規費;
3、免收人防設施異地建設費;
4、免收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屬于政府收取的各種規費;
5、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按0.1‰收??;
6、房產辦證登記費按0.05遠/m²收??;
7、園區所需的用電、用水和污水處理給予保障,收費價格按當地同行業最低價執行。
九、文山馬塘工業園區優惠政策
1、土地政策:園區供地方式按國家土地政策采取征收、招標、拍買、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采取土地租憑、土地入股方式,開展建設經營。
工業項目用地征收,土地費用只收取集體、農民的補償費和上繳省州的有關稅費,縣收取部分全額減免。
2、稅收獎勵:園區企業從納稅之日起五年內,按上繳地方稅收縣級實際所得部分的30%對企業進行獎勵,獎勵實行即繳即獎。
3、免收園區內公共基礎設施配套費。
4、工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其他收費,除上交省州部分和工本費外,其余費用一律免收。
以上內容摘自: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文發[2007]8號)、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文山三七產業園區開發建設配套政策的通知(文政發[2007]120號)、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文山三七藥物產業園區入園企業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文政發[2007]121號)和文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文山馬塘工業園區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文政發[2004]75號??h級相關優惠政策可在各縣政務網上查詢。